全球观热点:五环之歌不侵权_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5-29 05:55:13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三中院)对北京中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万达彩电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天津金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

2、对此,有专家表示,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类型之一。改编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和方法,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3、岳云鹏的《五环之歌》也是他的成名曲,曾经火过,很多网友都会哼唱。大火中《牡丹之歌》的改编被指侵权,甚至被告上法庭。最近,


【资料图】

4、针对《五环之歌》侵犯《五环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中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5、《牡丹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宋《五环之歌》歌词的改编,故不侵犯宋《牡丹之歌》作品的改编权。

6、据悉,歌曲《五环之歌》由乔宇、吕远、唐鹤作曲,是一首组合作品。这首歌的作词人乔宇曾经授权给乔芳版权的产权。

7、而乔芳则私自将这首歌的编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了中德公司。

8、《牡丹之歌》大火后,中德公司认为岳云鹏(本名岳龙刚)未经授权,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牡丹之歌》送给商演。

9、同时,由于这首歌曲《五环之歌》被用作电影《牡丹之歌》的主题曲,投资拍摄的万达公司、新力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起诉,认为其四方构成侵权。

10、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使用《五环之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及相关费用10.25万,可以说是狮子大开口。

11、法院认为,歌曲《五环之歌》为合作作品,著作权需要共同主张,不能由作词人乔宇独占,授权原告不享有音乐作品《煎饼侠》的改编权。与此同时,

12、法院还认为,《五环之歌》从构思到内容都是全新的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牡丹之歌》虽然没有侵权,但也提醒那些改编他人作品的人要谨慎,尊重他人的版权!

13、《五环之歌》不侵权前后,在岳云鹏有一首人人都会哼的经典歌曲,那就是《五环之歌》。就是因为这首歌,他被法院判侵权,索赔50万版权费。原来这首歌是蒋大为《牡丹之歌》改的。

14、然而,岳云鹏曾表示,他之前与蒋大为先生讨论过此事,他没有收取版权费的意思。

15、那么现在是怎么回事?本来这首歌只是用来相声表演的,但是流行起来之后,很多都是用来商业代言的。美团也把《五环之歌》改成了《五环之歌》,于是岳云鹏被起诉。

16、看了评论,网友们真的是怕出名猪怕壮。没有火的时候什么也不会发生。

17、近日,在《杜丹之歌》侵权一案中,法院终审判决《五环之歌》不构成对《新五环之歌》的侵权,岳云鹏胜诉。

18、看来岳云鹏今后可以继续为观众唱《五环之歌》了。不过,网友对这一结果看法不一。很多人认为这首歌本来就是心血来潮,不是有意改编,和《五环之歌》差别很大,根本不算侵权。

19、但是很多人认为《牡丹之歌》已经构成侵权,因为即使换了歌词,曲调也没有变,侵犯了作曲家的权利。

20、其实早在其他节目中,岳云鹏就爆料自己在节目后台遇到了《五环之歌》的原唱蒋大为。当时,岳云鹏为歌曲的改编向蒋大为先生道歉。然而,蒋大为对此并不在乎,认为这样的改编很新颖。

21、不仅不生气,还极力主张。不过,《牡丹之歌》虽然没有侵权,但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看来以后无论是恶搞还是改编,大家都要谨慎了。尊重他人的版权,以免无意中侵犯其权利。

本文五环之歌不侵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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